昌平危废经营许可证代办申办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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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实际产能发生变动时,,应当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如属于“重大变更”,且发行人实际扩产需求的,则应尽快办理环评手续(根据现有案例,主要通过技改或扩产项目办理环评),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不予处罚”的专项证明。如不属于“重大变更”,虽然也有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上述专项证明的案例,但考虑到超产能生产可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隐患及风险,仍建议发行人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
危险性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主要遵循《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危险性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办法的详细解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具体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及除前两者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年焚烧1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