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排污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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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依法分解落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核发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款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