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
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
在审查主体上,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