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规避反倾销物流转口流程
-
面议
这项措施始于2023年11月28日,当天突尼斯在日报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的配额限制为764吨。随后的两个年度,即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配额量分别提升至1020吨和1274吨。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到用于生产家具及床垫的铁或非合金钢丝(碳含量介于0.25%~0.6%、以及碳含量大于0.6%,未经涂镀)。相关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
对中国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出口商而言,这一保障措施可能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在面对如此挑战时,中国企业正在考虑借助转口贸易方式来规避这些新兴的贸易限制。转口贸易涉及将产品运输到第三国,然后再从那里出口到终目的地国家。通过这种策略,中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直接面向突尼斯市场的配额限制。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中,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面对突尼斯的新保障措施,中国企业探索新的贸易路径和策略,以保持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不仅是对中国出口商应变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其创新和适应全球贸易动态能力的挑战。随着这一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企业将不得不在维护现有市场份额和寻找新出路之间找到平衡。
随着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和反倾销力度的加强,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又不甘心失去进口国市场
的出口商必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规避,而且其手段也更为隐蔽,使得进口不胜防。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
来,反规避措施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为了维护反倾销立法的尊严和避免规避行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
响,研究规避及其方法,借鉴欧美反规避措施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无疑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何为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
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
施的延伸和扩展。反规避措施是指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出口国出口,以图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救济措
施扩大适用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
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
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