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水成膜泡沫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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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除了下述条件外,其他条件同本标准5.7.5.1b)。标准泡沫枪位置应使泡沫中心射流直接落在距远侧盘壁1 000mm±100mm处的燃料表面上;
施加泡沫时间为180s±2s。记录灭火时间。如停止施加泡沫后火焰没有熄灭,可等待观察火焰是否熄灭,如果火焰熄灭,记录灭火时间。在施加泡沫结束至抗烧试验开始时,允许盘中有水平尺寸总和不大于500mm的闪燃火焰存在。施加泡沫允许短时间停顿,停顿时间应记入总施加泡沫时间。
25%抗烧时间的试验步骤按本标准5.7.5.1b)。
AFFF/AR对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试验
a)仪器、设备、材料
按GB 15308-94中5.7.8.1。
钢质燃烧盘:内径2 400mm±k25mm,深度200mm±15mm,壁厚2.5mm;
挡板:长1 000mm±50mm,高1 000mm±50mm,适于缓施加试验;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mm±5mm,深度250mm±5mm,壁厚2.5mm;
风速仪:0~10m/s;
秒表:精密度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90合格品的要求。
;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判 ;定 ;条 ;件
pH值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与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差值超出±0.5
发泡倍数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超出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15%
泡沫25%析液时间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超出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20%
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一种多功能环保型泡沫灭火剂,由碳氢表面活性剂、氟碳表面活性剂、抗燥剂、助剂、极性成膜剂、稳定剂、抗冻剂、防腐剂、发泡剂等配制而成。按与水体积混合后的混合比,分为3%AFFF/AR (泡沫灭火剂3:水97)和6%AFFF/AR (泡沫灭火剂6∶水94)两种。保质期为八年,其中抗溶性成分有效期两年,两年后只可以作为水成膜灭火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