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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尽量在本公司办公室内谈判:在自己的公司内谈判除了有心理上的优势外,还可随时得到其它同事、部门或主管的必要,支持同时还可节省时间与旅行的开支。

(5)放长线钓大鱼:有经验的采购人员知道对手的需要,故尽量在小处着手满足对方,然后渐渐引导对方满足采购人员自己的需要。避免先让对手知道自己的需要,否则对手会利用此一弱点要求采购人员先作出让步。

(6)采取主动,但避免让对方了解本公司的立场:攻击是佳的防御,采购人员应尽量将自己预先准备的问题,以开放式的问话方式,让对方尽量暴露出对方的立场,然后再采取主动,乘胜追击,给对方足够的压力,对方若难以招架,自然会作出让步。

尽量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一般而言,业务人员总是认为自己是能言善道,比较喜欢讲话。采购人员知道这一点应尽量让他们讲,从他们的言谈及肢体语言之中,采购人员可听出他们优势与缺点,也可了解他们的谈判立场。

(10)尽量为对手着想:全世界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谈判时,应赶尽杀绝,丝毫不能让步。事实证明,大部分成功的采购谈判都是要在彼此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人都是爱面子的,任何人都不愿意在威胁的气氛下谈判,何况本公司与良好的供货商应有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对抗的关系。

(11)以退为进:有些事情可能超出采购人员的权限或知识范围,采购人员不应操之过急,装出自己有权或了解某事,做出不应作的决定,此时不妨以退为进,与主管或同事研究或弄清事实情况后,再答复或决定也不迟,毕竟没有人是万事通的。草率仓促的决定大部分都不是好的决定,智者总是先深思熟虑,再作决定。

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包括: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招标人标的价格,也一般市场平均价格;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不同的招标投标中,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络。

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和执行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有效监管措施,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舆论环境,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促进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除了分公司之外,招标文件还要求工作人员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身份证且提供所属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 年以上证明(需连续不能中断)。

这一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在本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年以上,就是变相要求企业经营年限超过3年了。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付款方式完全响应。在磋商过程中,也未就“付款方式”进行谈判或修改。根据《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还特别强调,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工程承包协议违约怎么办

  如果遇到该种情况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

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此项高得8分。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其他提出异议后,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能否告之?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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