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消防水龙箱700*550*160轻便消防水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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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软管卷盘20/25米消防栓箱自救水管轻便水龙转盘带消防器材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本条给出了消防用水量的相关因素。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
3.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带编织层、衬里(或覆盖层)的加工及表面质量要求应符合GB 6246—86中1.1和1.2的要求。
水带内径的公称尺寸及公差、水带标准长度及公差均应符合表1的要求。
5.1.2 水带单位长度重量不得超过180g/m。
5.1.3 水带的额定工作压力、试验压力、爆破压力应分别不低于表2的规定。
装配
在装配时,各部件连接处应合理到位,不得有卡阻、别劲及装配创伤。
5.3.2 密封性
装配后的轻便消防水龙应充以0.3MPa的水压,按6.3.2的试验方法进行密封性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各连接处不得松脱;接口、水带、水枪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3.3 喷射性能
轻便消防水龙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其喷射性能参数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1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装袋(或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生产厂地址等。
8.2.2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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