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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成果转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科技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为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可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1.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2.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高校知识成果转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科技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为全面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强化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可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1.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高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2.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允许高校开展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探索,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发明人不得利用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高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高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高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框架
专利价值评估对于专利权交易、专利rong资、知识产权投资等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然而,相对有形资产在市场上的明确价格,专利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可以参考的公开交易,导致缺少较为客观的专利权评价。因此需要一种既合乎理论又方便操作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 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指出,专利资产评估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分别进行分析。本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正是从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这三个基本因素考虑,形成评价专利价值的综合指标。
法律因素指标是指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一项专利的价值。为了使法律因素指标的分析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将法律因素指标进一步细分,包括:专利稳定性、不可规避性、依赖性、可维权性、有效期、海外申请状况、许可状况。
其中:
(1)专利稳定性,专利稳定性是指待评估专利在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被无效的可 能性。
(2) 不可规避性,不可规避性是指待评估专利通过规避设计绕开该专利的难易程 度。
(3) 依赖性,依赖性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实施是否会受到在先专利的限制,以及待 评估专利是否是后续申请专利的基础(即待评估专利是否可以成为基础专利)。
(4) 可维权性,可维权性是指侵犯待评估专利的行为是否容易发现和判断,是否 容易取 ,进而进行诉讼。
(5) 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的长短。
(6) 多国申请状况,多国申请状况是指待评估专利是否在海外提交过申请,以及 授权状况如何,
(7) 许可状况,许可状况是指待评估专利的进行专利许可的状况。 以上每个指标的分值都为 分,由于专利稳定性直接影响待评估专利在法律上能够存在的前景,因此可以将专利稳定性作为法律因素指标的参数因子,其他6个指标的权重因子依自身重要性而定。
技术因素指标是从影响专利价值的技术因素来评价待评估专利的价值。为了便于分析操作,可以将技术因素指标细分为以下六个指标:性、行业发展趋势、应用范围、技术依赖性、可替代性和技术成熟度。 其中: (1) 性,性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经验丰富,(2) 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趋势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所属的行业目前所处的发 展阶段。 (3) 应用范围,应用范围是指待评估专利的应用范围是否宽广。 (4) 技术依赖性,技术依赖性是指待评估专利技术是否依赖于其他技术才可以实 施。 (5) 可替代性,可替代性是指待评估专利在目前技术状况下被其他技术替代的可 能性。 (6) 成熟度,成熟度是指待评估专利在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请致电与我,我们愿意竭诚为您服务。

商标评估需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
②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
③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
④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
自创商标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法即按商标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费量、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市场调整法即自创商标在市场有类似商标出售时,可按参照物的现行成本确定,或按市场售价的一般比率,由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换算重置全价确定。外购商标重置成本评估办法包括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调法是指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而得。商标转让(投资)的评估办法包括加价法、比价法和成本加成法。加价法是根据产品市场容量和承受能力,在产品正常销售利润上,附加一定的垄断利润再根据垄断利润确定商标转让价格。比价法是如果市场上有被评估商标所制造产品的代替品该产品的订价就考虑可替代产品的竞争因素,考虑替代产品的比价。成本加成法是在以上两种办法难以计算时,可根据商标的成本数额加利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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