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创卫生用品消毒卫生许可证办理,河北丰南区承接消字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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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甲类传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是结果要件,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刑法上的实害犯,而“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第三,犯罪主体包括供水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供水单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众多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开平该怎么做?有什么管控措施?市疾控中心表示,中高风险地区来开平的人员需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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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和行程卡,是否红码或黄码状态;行程卡是否带“*”号等情况;二、返开前或已来到开平后,应尽快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防疫人员开展工作;三、返开前,尽量24小时或48小时内提前做一次核酸检测;四、回来开平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在家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能乱串,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健康监测。(二)目前我市对中高风险地区人群落实分级分类健康管理:1.高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观察);2.中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居家隔离);3.在涉疫地区已经隔离 14 天的,能够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返开后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 14 天自我健康监测。
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一)填写完整的《开平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体检介绍信》(盖企业/门店公章)。介绍信资料须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开平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体检介绍信》可从开平市卫生健康局网站下载或者到我体检中心领取。(二)企业(门店)(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平市)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开平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服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类消毒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分质供水除外),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批准后,责令其暂停供水;
(二)对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可以直接责令其暂停供水;
(三)责令有关供水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区县人民批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保障停水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停止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四)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