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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应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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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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