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规无形资产评估商标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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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形资产能否辨认及立存在分类
按照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辨认及立存在划分,可将其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1)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可分割的,即能够从实体企业中分离或拆分出来,并且可以单进行或与一个相关的合约、一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共同出售、转让、许可使用、租赁或交换。可辨认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名称,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域名等。另外,此类无形资产一般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
(2)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单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如商誉。商誉是源于一个企业、企业中的一项权益或使用一个不能分割的资产组所形成的未来经济收益。它的价值包含在企业整体价值之中,其评估通常需基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而进行。
此种分类形式可以提示评估人员在具体评估实务中需要考虑不同的价值影响因素。由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以立存在、单转让,评估中作为立的评估对象并具有立价值影响因素和单的评估值;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能单转让,此类资产的评估则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进行。
按无形资产是否有法律保护,可将其分为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前者主要依托于法律发挥作用,而后者主要受企业自身保密原则的保护。
(1)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即法定无形资产,一般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一定期限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例如经过国家专利部门登记、批准认可并按期交纳专利费用、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权,经商标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商标权(注册商标)等,它们分别受《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此类资产一旦失去法律保护,就将失去其资产属性和价值。
(2)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此类无形资产一般不受的法律保护,如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秘密等。一旦该类无形资产被公开,便失去其原有的价值。
此种分类形式将无形资产划分为有法律保护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醒评估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需要关注特定法律法规及保护条件对无形资产的约束以及企业是否已经依法及时获取法律保护,这是此类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的先决条件;对于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关注无形资产拥有主体对无形资产的保护程度,这将决定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量的大小。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荣誉等。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利润。因此对无形资产采取保护措施,制订积蓄方案,是防止其流失的重要手段。
第四,做好无形资产未来收益期内的收益预测。未来收益预测的客观和真实性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正确性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未来收益的预测,要确定好收益期,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例如专利、商标)、签协期限或预期的经济受益期限来确定。在受益期内各年收益的预测,可以根据企业以前年份的收益情况,类似无形资产在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收益情况。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评估原则
1、立性原则:有立的评估资格,立进行操作,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符合企业被估资产的实际选用方法和标准。
3、科学性原则: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操作,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国际惯例。
4.资产核实原则:对委估资产做到不减评,不漏评。
5、安全保密性原则:对知悉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