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中元转口物流服务操作渠道
-
面议
作为一家可靠的转口物流公司,我们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我们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合作,为您的货物提供适当的保险保障。无论是货物损失、损坏还是延迟,我们将与您一起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计划,并提供的解决方案,以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并保护您的利益。
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
1、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应对规避和反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2)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建议应包括下面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
2、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1)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2)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
税或反补贴税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
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