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笔迹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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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历史研究
中国古代有关于汉字笔迹特征的论述,但是没有系统的分类中国古代对于书法是极为重视的,书法作品和书法论著是相当多的。
一些笔迹特征与心理特征的分析论述也多见于关于书法的著作之中。如唐代的孙过廷在《书谱》中说:“质直者则径庭不遒;刚很者不倔强无间;矜敛者弊于拘束;脱易者失于规矩;温柔者伤于软缓;躁勇者过于剽迫;孤疑者溺于滞涩;迟重者终于蹇钝;轻琐者染于俗吏”。论述了不同心理特征反映了不同的笔迹特征。
根据笔迹不同分类可以看出,虽然这两种分类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分类基本上都反映了笔迹的基本特征,只是从笔迹鉴定角度进行的分类显得更全面一些。而从笔迹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更体现出笔迹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两大分类角度的具体分类上也有一定的差异。
文件检验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各种文件物证,但由于文件物证复杂多样,与案件中的联系及检验 的目的和方法又不尽相同,使文件检验内容较广分支较多。主要包括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含声纹鉴定)、印刷文件检验 、污损文件检验 、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六大内容。但考虑到实际工作状况及一些内容的特殊性,这里把声纹鉴定、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和人相检验抽离出去阐述,其余内容不变。
检材和样本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基本材料,只有通过对检件和样本的比对才能得出结论,也才能确定该项证据的证明效力,笔迹鉴定的结果是申请人的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重要的法律依据,通过对笔迹进行鉴定使得文字证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说起笔迹鉴定,在外人看来就是形态学上的像与不像,结论无非是肯定/否定,闭着眼睛猜都有一半几率猜对,所以大部分人都会怀疑笔迹鉴定是否可靠,原因是大家不清楚笔迹鉴定到底怎么看、看什么。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笔迹鉴定能不能鉴定出具体时间?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就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即“朱墨时序鉴定”,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了。
3、通过对不同的书写字迹的鉴定,可以判断是否同一人一次性书写完成,如笔迹有异同,那么可能这份材料中有猫腻。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