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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股权作价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协商作价法、出资额法、净资产作价法、评估作价法、拍卖作价法。协商作价法是指股权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是为普遍的方法,通常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以溢价倍数确定;出资额法是按照股东出资额定价,优点简单明了、操作方便,缺点不能真实反映股权价值,特别是经营发展良好,净资产远大于出资额;净资产作价法是指以目标公司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股权价格,优点可反映一定时期公司经营情况,确定不能反映公司未来成长性等因素,具体可以细分为固定价格法和预约价格法;评估作价法是指以资产和负债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股权价格,常见有历史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拍卖作价是指以拍卖、变卖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你问题所述,属于使用出资额法定价,需要权衡该法利弊。

股权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由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包括公司净资产,还包括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股权转让方在取得股权时应注意履行尽职调查。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税收条件、上诉条件等,也需要研究判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当然,如果双方都难以达成股权转让价格,似乎有没有办法比资产评估更好地确定股权价值。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根据委托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服务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意见的一种服务。根据编制报告的需求不同,评估对象也不同,但是这些评估对象通常来看是构成财务报告信息所需要的资产、负债和或有负债,如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具体的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对象是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房地产资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涉及的评估对象包括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如互换、掉期等衍生品。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对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进行公允价值评估,这时的评估对象是被购买方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负债,以及可以量化的表外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进行审核。

成本法之所以能够从一定层面上反映资产的价值,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资产的成本反映了资产在购建过程中的必要花费,也体现了取得该项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价格。单项资产的价值不仅可以由成本部分反映,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磨损以及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值减损都会影响单项资产的价值。因而,评估人员在使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时,既要考虑重置成本,也要将由使用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实体性损耗、由技术落后带来的功能性损耗以及由市场状况、政治因素等外部因素造成的经济性损耗考虑在内。
由于成本法无法反映被评估资产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它通常可以被用在评估某些没有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或者正处于使用初期的这类资产,比如新注册但还未运用于任何产品的注册商标。

用于企业评估的收益额可以有不同的口径,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而折现率作为一种价值比率,要注意其计算口径。有些折现率是从股权率的角度考虑,有些折现率既考虑了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同时又考虑了债权投资的回报率。净利润、净现金流量(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股权收益形式,因此只能用股权率作为折现率。而息前净利润、息前净现金流量或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等是股权与债权收益的综合形式,因此,只能运用股权与债权综合率,即只能运用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获得的折现率。评估人员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注意收益额与计算折现率所使用的收益额之间口径上的匹配和协调,以评估结果合理且有意义。

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经折现或本金化处理来估测资产价值的,涉及三个基本要素:(1)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2)折现率或资本化率;(3)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因此,能否清晰地把握上述三要素就成为能否运用收益法的应用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用收益法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1. 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被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2.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被预测并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被预测。

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能被较为合理地估测。这就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同时,影响资产预期收益的主要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也应比较明确,评估人员可以据此分析和测算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其次,被评估资产所具有的行业风险、地区风险及企业风险是可以比较和测算的,这是测算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基本参数之一。评估对象所处的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和企业差别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资产拥有者的获利风险上。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大的投资,要求的回报率就高;投资风险小,其回报率也可以相应降低。后,评估对象获利期限的长短,即评估对象的寿命,也是影响其价值和评估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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