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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要求
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第15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新国标主要变更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限于):
1.修改了标准名称;
2.修改了适用范围;
3.修改或增加了理化指标;
4.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5.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修改了迁移试验条件;
6.增加了通用要求及原料要求;
7.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国标进行清理及整合,并于2015年底开始陆续公布整合后的新国标。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近日,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1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即是其中一项,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应遵循的基本食品安全要求、要求、符合性声明、可追溯性、产品信息等内容。
目前我国尚未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识信息有统一规定,而此类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多样且用法复杂,缺乏统一的标识信息要求,不利于产品追溯和下游企业进行产品评估,且不能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产品。此次标准对于产品信息进行了统一规定,利于消费者的选购,同时也对企业和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TI建议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要求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早的指令是76/893/E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 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Regulation 935/200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
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0多项。
1935/2004/EC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符合以下的条件,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
1. 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
2. 导致食品的成分产品不能接受的改变
3. 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某些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2004 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遵循,如德国LFGB(LMBG),法国French DM/4B/COM/001-DM/4B/COM/004,意大利公报(Gazzetta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40/1962 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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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服装法规要求
欧盟涉及织服装产品的法规很多,2009年之前,欧盟多数是以指令的形式颁布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例如:2005/84/EC(偶氮指令),2009/425/EC(有机锡指令),EN 14682(儿童服装绳索安全指令),2006/122/EC(PFOS指令)等,在2009年的6月,相关指令都被纳入REACH法规的附录17里面,除此之外,对于成品纺织服装产品的还需满足SVHC的要求,目前,欧盟针对SVHC的要求达17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