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都国脉评估机构关于并购企业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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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越来越多的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得到被并购公司的技术、知识产权及掌握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研发、技术人员。同时在对一些知识创新型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及掌握特殊制造工艺的制造公司进行收购时,知识产权往往被作为被收购企业极其重要的资产加以重视。
在并购过程中一般需要对被收购方进行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以往,都把知识产权纳入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内,调查内容也一般局限于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的权属关系、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审核。被收购企业的核心资产中知识产权的比重越大,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变数和不确定因素也越大,同时也决定了收购方是否能够终通过收购达到其战略目的的关键。
1前期的初步接触及签订保密协议。
在并购前期,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应该对收购意向、被收购方大致情况、收购进程等进行初步的接触。这其中包括如何、何时进行尽职调查等事项的商讨。由于某些知识产权,比如技术秘密,有其特殊性和保密性,一旦向第三方公开就有可能失去其经济价值,所以被收购方要求与进行调查的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2被收购方内部制定公开时间表,逐步公开。
并购存在很多不可预测的变数,并购方在进行尽职调查后放弃收购计划的情况很多。作为被收购方,即使与收购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也应该与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人士制定技术秘密公开的日程表,以便商讨如何有步骤、有主次地逐步公开。被收购方如果一开始就公开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将技术秘密全盘托出的话,终出现收购计划流产,将对被收购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被收购方内部充分沟通。
收购方同时应该督促被收购方事先与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研发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让这些技术人员了解收购情况及尽职调查的目的。因为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收购方的律师会以会谈、询问的方式与这些人员沟通并要求解答相关的问题。如果这些人员事先不了解收购真相,很有可能出现抵触情绪或者待原企业被收购后辞职,这样对收购方来说存在了技术和人才都将可能流失的风险。
4进场尽调阶段。
在解决了上述问题后,由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商定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和财税策略,签订收购意向书,并开始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5收购方中介团队的组建。
如前所述,一项复杂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除了律师的参与,具有知识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技术人员等的配合也是的。所以挑选和组织这样一个的团队是顺利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条件,一个好的团队可以尽职调查的、全面和。
6尽调清单。
团队组建后即开始针对本案制作资料清单,向被收购企业索取相关的书面资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需要被收购方提供以下主要书面材料:
·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商业运作模式、主要产品
· 企业知识产权登记清单,包括本企业所有、与共有人共同所有及本企业只具有使用权的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商标、软件等著作权、半导体布图设计权等,以及相关的权利证书和使用许可证、合同等法律文件
·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 使用许可合同、共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等
·过去或现在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情况说明、判决书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书
·企业内部关于职务发明的规章制度
·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要的会议记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名单、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顾问单位的名单及相关的委托合同
7书面资料核实。
在收到以上的书面资料后,收购方的律师对这些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以便掌握被收购方大致的经营状况、商业模式、主要产品、市场销售等情况;并对这些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做出一个概略性的判断。同时,为了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还可以事先通过其它的比如网络、媒体、行业协会、专利局、商标局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查询、核实。通过如此的初步调查,还可以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对书面材料没有反映出来的疑点加以总结,以便今后到被收购企业实地调查时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8实地调查,人员访谈。
律师等人员在经过书面材料的审核之后,便可以安排到被收购方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目的,除了对书面材料所记录信息进行证实以外,还包括对所有知识产权的现状、保管方法、实际使用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勘验。同时还需要通过向企业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询问和解答疑问来收集、补充书面材料无法或没有反映出来的信息。
9尽调报告。
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所收集来的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呈报给收购方。在书面报告中除了应该阐明被收购方的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潜在的风险等情况以外,也可以提供一些意见和解决方案,以便收购方对是否继续收购及收购后如何调整经营战略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10收购协议的起草。
当被收购方仅出卖部分业务,而不是公司全部时,应与被收购方商谈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明确出售部分的知识产权与不出售业务部分知识产权,确认收购方所获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标企业仍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
在收购协议条款中包含被收购方对知识产权的陈述和。陈述和设计、撰写得越严密、越周全就越有利于购买者。只有经过尽职调查,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陈述和,收购方获得期望的知识产权。陈述和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能够敦促被收购方履行承诺。
但仅仅依靠陈述和,依靠对权利的声明和放弃是远远不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专利和商标的转让经过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的批准后才生效,专利和商标的许可合同也是经过备案后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的转让虽然无需批准,但经过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变更版权所有人并公告后的公信力才会更强,权利的法律状态才会更稳定。所以在知识产权谈判并准备收购协议时,务必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许可合同的备案作为整个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
11尽职调查时间节奏。
尽调的时间点,一般是在收购意向书签订后至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之前进行的。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所以往往可以行阶段调查,而后由双方商讨是否继续实施收购,如果决定继续收购,则可以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之前再进行第二阶段更为细致、深入的尽职调查。
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之前没有充足的时间做第二次尽职调查的话,则可以在收购协议中加入价格调整的条款,允许收购方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后再进行第二次尽职调查,并有权以二次的尽职调查结果为参照,对收购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
如上所述,分两个阶段甚至更多的几个阶段进行尽职调查对被收购方很有利。被收购方可以逐步地、有选择地根据需要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从而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被过早公开的风险。但是这种分阶段的做法对收购方不太有利,既损失了时间也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如何顺利地完成尽职调查需要双方事行充分协调和沟通,这样才能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