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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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从重大决策等领域延伸到地方立法领域的,但其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并不明确,文本规范空洞而缺乏可操作性,实践操作混乱而缺乏有效规制,理论研究也不够充分。然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增强地方法规范的可接受性,以及地方法规范实施的实效性均有重要意义,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地方立法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从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制作评估报告和反馈等方面予以展开。
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以期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经过十余年发展,该机制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机统一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该机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效果,本文对机制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回顾和审视。本文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性文件为基础,对范围内的271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对当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进展进行描述。研究发现,现行机制在评估主体选取、评估内容与、评估方法与民意调查等层面均还有待完善。鉴于此,本文从构建多主体协同评估模式、重视风险的社会属性和可控性审查、推动评估方法创新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将越来越成熟,通过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等手段促进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质量的同时,节省了投资、确保了工期,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助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将更加顺利、更加完善,并为提高我国建设项目的边际效益和国民的幸福感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刺激了地方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风险。因此,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