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软认定,历下软件企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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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双软认定,历下软件企业申请条件
( 1 ) 软件企业申请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登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网站,点击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初审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纸质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有疑异时,可组织软件产业、财务等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将认定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后,在市经信委网上公布结果;
5、领取证书。
( 3 ) 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该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上年度合同金额**的两个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6、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7、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经信委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 4)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
(5)**清单、**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