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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是不是一定具有投标资格?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仅仅表明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时具备了投标资格。如果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仍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不时出现,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该怎么办,可否重新招标?
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投标金和履约金有什么区别?
目前已有很多地区都发文了,招投标活动中要免收金,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金主要有投标金和履约金两种形式,那么二者在定义上有哪些区别呢?
(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金。
(2)而履约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