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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甲类传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是结果要件,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刑法上的实害犯,而“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第三,犯罪主体包括供水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供水单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众多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了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规定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两个罪名之间的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与单位,后者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显然,本条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是经过批准的,构成的犯罪应该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责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合法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不仅追究生产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犯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犯罪行为是制作血液制品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例如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使用有产品批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原料血浆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血液制品出厂前,经过质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罪是结果犯,上述犯罪行为还严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

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肺炎防控阻击战中,疾控中心一方面做好突发的应急处置,另一方面从严从细做好常态化工作。全力做好我市医疗防疫物质保障,确保全市医疗防疫物资使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各种技术指导,大型采样点正常运作,对隔离场所防控、跨境作业点管理、厂企防控、学校防控等工作开展指导。
对于在常态化防控新的阶段,普通市民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问题,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是完成接种,及时接种,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炎的重要手段。其次是日常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四件套”,包括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常通风。第三是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若要出行,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形势和防控政策;近期如有家人从省内或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地区回来,向社区报备,保持两点一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第四是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终止行程,并及时就近选择发热门诊就诊。

如果发现自己的健康码是黄码,请务必做到以下2点:
1、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备。2、在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前往附近黄码快速检测专区完成3天2检。如果发现自己的健康码是红码,立即向属地社区(村)、单位或疾控部门报告,如实准确提供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个人健康情况,不得瞒报、漏报。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在等待人员到来前,做好自我隔离,佩戴好口罩。

督促
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卖药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非法卖药摊点联合调查
案例七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
加强畜禽肉产品质量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听证会现场
案例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
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核对养老机构食堂经营食品资质
案例十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诉吕某某
等销售非法添加
药品成分的保健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柯桥区检察院成立刑事-公益联合专案组,对案涉犯罪事实和公益损害事实进行同步审查,图为专案组成员在逐条剖析证据材料,研商审查意见。
庭审围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案例十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
整治餐饮具集中消毒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对餐家乐餐饮消毒公司现场调查

接触公共设施或物品后。
有人认为:外出时没有碰到东西,进门后就不需要再洗手。其实,即使手部没有直接接触其他人或物体,也可能带有传播病毒的风险。
病毒隐藏在感染患者的飞沫中,而飞沫可能直接感染近距离接触的易感人群、可能在封闭环境中形成气溶胶,大颗粒飞沫也可能落于物体表面和我们的双手。
飞沫的传播途径(Otter JA,et al. J Hosp Infect, 2016, 92:235-250 )
当手部表面存在含有病原体的飞沫、而我们又没有及时进行手卫生时,则可能通过手与口鼻等其他部位的直接接触而被感染,手与其他物体的触摸则会将病原体带至物体表面,造成进一步的病毒传播。
因此,外出归来后的手卫生工作绝不应被忽视。
正确进行手卫生的方法
在进行手卫生时,应选择使用流动水洗手。因为病毒的脂质包膜难以被水破坏,只有清水不能够达到杀菌效果,配合肥皂或洗手液进行洗手。
洗手的过程是利用双手的机械摩擦来带走手部的污渍和病原菌。整个过程应遵循
“六步洗手法”
进行并持续至少30s,以确保没有被遗漏的死角。
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且不方便用流动水洗手时,可以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消毒。在使用免洗手消毒液时,应取适量免洗手消毒剂与手心,双手互搓使均匀涂布每个部位,保持一定的作用时间。
免洗手消毒剂按剂型可分为三类:液体剂型、凝胶剂型和泡沫剂型。相较而言,凝胶和泡沫剂型更易涂抹均匀、不易滴落。
根据有效
消毒
成分,又可分类为:醇类、次氯酸水、洗必泰、过氧化氢等免洗手消毒剂。其中,醇类手消毒剂在挥发迅速的同时具有快速、广谱的杀菌能力,尤其对于病毒一类的亲脂类病毒有较强的杀灭作用。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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