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废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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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宣贯新《固废法》促绿色发展
在吴中区大缺港,每天有20吨左右的水草和污泥被打捞上岸。吴中区太湖水草打捞队队长褚泉告诉记者,一旦水草和污泥过多,就会导致区域性的水流无法正常流动。一边是大量难以处理的各类水生植物和污泥,而另一边是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怎样既减少环境污染,又能实现化肥减量呢?苏州的答案是,建设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探索循环发展。
2020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正式实施。“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市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等文件,形成了覆盖工业生产、城乡生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市人大起草《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同时,苏州市正认真组织编制《苏州市“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篇章。
为推动“新固废法”的全面宣传贯彻,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固废法”的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各级及有关部门将学习宣传“新固废法”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各部门结合期间相关管理要求,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全市累计开展防治固废危废培训56场次,培训管理部门人员超1985人次,累计参与企业3.5万厂次,在主流媒体上刊发生活垃圾分类主题的新闻稿件、评论文章6000余篇,开设生活垃圾分类主题直播210余场。在全社会启动了高站位、高标准的宣传引导,营造了良好的守法氛围。
今年3月29日,苏州市召开苏州市长江大保护工作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视频会议,会上成立实体化运作的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工作专班,推进解决有机废弃物治理难题。同时,针对固体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环节,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对过境垃圾联防联控的意见》《关于建立苏州市过境固体废物联防联控执法管理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固体废物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水平
近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中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污泥干化厂内,通过实时监控画面,记者看到,从城市污水处理厂拉来的湿污泥,通过污泥存蓄池进入蒸汽间、干化机等多道工序后完成无害化处置,整个过程采取全封闭作业,现场无任何异味。
苏州工业园区污泥处置项目(污泥厂)选址在东吴热电厂内,紧邻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利用热电厂的余热蒸汽干化污水厂产生的污泥,蒸汽冷凝后的热水回到热电厂循环利用;干化后的污泥作为生物质燃料送至热电厂焚烧发电;焚烧后的灰渣又可以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等,实现了污泥干化厂、热电厂与污水处理厂的联动和产业协同。“产业协同、循环利用”是工业园区污泥处置项目的创新所在,将单一的环境治理变成了循环经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岳宝介绍,项目投产10年来,累计处置湿污泥近120万吨,产生干污泥约30万吨,相当于为电厂提供标准煤11万吨,减少因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28万吨,节约脱盐水75.6万吨,节约污泥填埋土地100公顷,环境效益。
这只是苏州市实施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一个缩影。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将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吃干榨净”,苏州市结合主导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十三五”期间,1308家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工业固废减量化技术研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水平;率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台账网络信息化报送工作,纳入报送范围的一般工业固废达到42类。农业废弃物方面,稳步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废旧农膜回收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9.8%、99.3%、89%和99.9%。
苏州市全面提升处置能力,将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项目落地。危险废物方面,全市危废集中处置能力达34.7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达227.3万吨/年,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同时,处置价格也更趋合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建成2个合计年处置能力33万吨/年工业固废填埋场,年内另有1500吨/日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将建成投运。医疗废物方面,建成3个合计处置能力达2.44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可全面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196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13.8亿吨,综合利用量8.5亿吨,处置量3.1亿吨,贮存量3.6亿吨,倾倒丢弃量4.2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利用处置及贮存总量的55.9%,综合利用仍然是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途径。意见强调,“十四五”期间不断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综合利用产业体系,逐步建立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在工业固废领域制定“十四五”发展目标的同时,在市政领域,对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仍高度重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规划要求,到2025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
此外,“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表示,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城市废旧物品回收分拣体系。
进入“十四五”以来,固废领域利好新政不断出台,固废市场无疑将迎来新的开始,庞大的市场规模和诱人的发展潜力为固废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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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含废油漆桶处置利用等单位)和各工业园区收集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的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从事收集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经核准或备案的收集区域范围、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范围处理处置和收集,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二、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不得拒签和拒收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产废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下一年度经营许可量予以扣减。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在与产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收运频次及时间、处理处置方式、检维修计划等内容及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遇到因设施突发故障等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为产废单位提供服务的,应立即告知产废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的危废收运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当天向市固废中心和相关区报备。
三、规范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价格行为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在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燃料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费、保险费等成本因素及合理利润制定。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单位网站及“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等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收费信息公开和更新工作。
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处理处置单位之间、收集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价格,不得通过不当限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数量、划分市场区域、联合抵制交易等方式影响处理处置和收集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理处置和收集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有序竞争。
大宗固体废弃物是指单一种类年产生量在1亿吨以上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煤矸石、 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等7个品类,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健全标准规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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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19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55%,比201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我国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大宗固废约130亿吨,减少占用土地超过100万亩,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
不过,潘功表示,受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未来我国大宗固废仍面临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的严峻形势。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副主任兼秘书长李金惠表示,现阶段大宗固废存在产生量大、历史堆存量高、综合利用不畅等问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任务十分艰巨。“《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据了解,目前大宗固废累计堆存量约600亿吨,年新增堆存量近30亿吨,其中, 赤泥、磷石膏、钢渣等固废利用率仍较低,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任重道远。
推动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着重强调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李金惠表示,无论是管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研究与探索,还是适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都有待加强。“比如在技术创新方面,目前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相对落后、产品标准尚不完善。同时,相关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导致综合利用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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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惠表示,需要加大大宗固废行业投资与研发投入,引进、研发一批设备和技术,提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提高综合利用率。同时,还需要加强企业与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对现有技术和设施进行创新,大力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能力,比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等离子体熔融技术、基于膏体技术的尾矿源头减排绿色处置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污泥全链条资源化处理处置关键技术与应用。
“相比其他环保领域分支,固废治理行业具有一定的门槛,企业并非有资金来就能参与其中。除一定的资金投入外,固废行业更离不开技术等必要配备。尤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更是如此。”潘功表示,要鼓励企业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建立基础研发平台,将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研发计划,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强化技术创新也在《指导意见》中得到印证。”
除了技术创新外,模式创新也至关重要。李金惠表示,针对大宗固废行业的不同领域,提出具有可推广价值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同时,积极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制定级,推进标准分级分层制定,如国家标准层面制定基础和性标准,行业标准层面制定重要行业或领域风险防控相关标准,团体标准层面制定市场需求度比较高的产品或原材料相关标准等。
在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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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表示,政策出台是步,在于落实。
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指导意见》提出4项具体行动。一是骨干企业示范行动。培育50家带动作用强、技术及市场优势明显的骨干企业,支持项目建设,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二是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行动。聚焦产废行业,培育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50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三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行动。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力度,与绿色生活创建、绿色采购、绿色建筑、乡村建设行动等相结合。四是大宗固废系统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在完善标准、加强统计、开展评价等多方面提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能力水平提升路径。
“《指导意见》提出建设综合利用基地,可有效促进上下游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李金惠表示,应该统一规划,在政策扶持、产业信息、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广技术,共同挖掘大宗固体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这座富矿。
环保管家的意义
近些年诸多环保法律法规密集修订出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日益严苛,环保行政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刑事追究和民间公益诉讼逐步升温,导致企业环保违法成本急剧提升,而另一方面,污染企业的逐利本性与环保工作本身就存在冲突,再加上经验、技术和政策方面的短板,企业的环保压力和抗拒心理日益加剧。基于新常态下的环保高压背景,作为第三方立运营的环保管家模式优势和潜力慢慢浮现,其优势在于能够利用自身的人才储备、技术能力等特资源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可定制、、一体化的污染物治理方案。例如,环保管家可以接受委托,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环保平台建设运维以及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可以接受工业园区的委托,提供园区规划设计环保咨询服务,园区企业监管、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服务;也可以接受企业的委托,梳理、解决企业存在的环保风险,协助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保持环保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企业排污达标控制,污染物立第三方的介入,实现了“产污”与“治污”主体的分离,有效提升了污染企业的治污能力,减少了环保违法行为,助力和加速了我国扭转环保恶化趋势的宏观政策落实落细。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的常见问题
(1)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技术来源和工艺原理不清楚,成熟性和可靠性不明确,主要设备(含标准设备和非标设备)无明确的技术条件和建造要求。
(2)从危险废物中回收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中的杂质种类和数量不清楚,杂质进入环境后的潜在风险不作分析和评估,环境安全问题不明确。
(3)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方法缺乏针对性,处理后的去向不明确。
(4)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无安全建设标准,潜在安全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
(5)对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识别不全面、不,主要危险未识别出来,次要危险被忽略或轻视,导致危险废物在装卸、贮存、输送、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进而引发突发性的环境风险。
(6)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位置与周边建(构)物和重要设施的距离无明确的遵循依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常常被安置在厂区的边角之处,且建设标准很低,一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潜在风险较大。
(7)部分危废利用与处置企业未设置分析化验室和实验室,或设置不规范,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缺少的“眼睛”,处置过程处于盲目状态。
(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设施质量存在问题,在线监控装置缺失,人工操作环节较多或全部是人工操作,不能满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过程实现连续、自动、密闭的要求。
(9)租赁现有厂房作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车间或场所的情况较为普遍,不能满足相关工艺的要求,无法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的预期目标,无法满足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10)部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项目未经过正规设计,或设计文件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