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投标审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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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一些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方为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甚至终取得项目的中标,不惜违规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虚报业绩来欺骗招标方,获得投标资格,骗取中标。如果这类投标方后中标,势必会引起其他投标方的不满,甚至投诉,后导致招标方与中标方接受部门的审查,轻则此次招标无效,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方、投标方等各单位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更应着重注意审查投标方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要求。
在招标活动后的中标阶段,中标方与招标方除了签订中标合同以外,常常还会签订其他与中标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这些协议通常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协议虽然对原中标合同中的某些未尽事宜进行了简单的补充与说明,但同时也会订立一些与原合同条款相冲突或背离的内容,这样显然会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另一类是对原中标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付款进度、工期等条款进行直接更改,会影响建设项目的完工情况与进度。因此,审计人员在对中标签约阶段进行审计时,应审查定标程序及方法是否满足合法合规性。还应着重观察中标方履行合同时的行为,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中标合同中签订的条款,是否存在中标合同以外的其他违规签订的协议。
审计人员在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有时对招投标审计的职能认识与定位不清楚,对招投标审计的责权不明晰。所以,常会出现审计人员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策过程中的情况,产生审计管理越位与错位现象。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投标项目审计之前给自己的工作做好定位,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职责范围内。
一是程序规范化。审计招标严格按照相应的招标程序来选择与购买审计服务,审计服务需求方及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所需审计服务的内容以及相关条件等信息公开,满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起投标。 二是竞争性。审计服务需求方通过将其所需审计服务的内容以及相关要求公开来吸引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公示将很多招标信息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公平地参与审计投标中来。 三是招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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