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审查的,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节能审查意见盖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印章,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印章。
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及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10日内,应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节能报告电子稿、节能审查意见电子稿及纸质件一份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纸质件一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区域节能审查第十七条 区域上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第十八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目标,制定区域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准入标准。第十九条 区域节能审查应当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在线监管。
区域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实施节能审查。将达不到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单位能耗增加值控制性指标的项目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负面清单中年煤炭消耗5000吨以上的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区域应当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能源“双控”要求,以省级负面清单为基础,自主建立本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
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通过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依法实行公开。承诺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验 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技术人员组成。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
请问,你们公司除了做项目节能报告书,还有做其他商业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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