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井陉县指导涉水产品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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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河北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填报 网上下载打印
2 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附: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产品材料及配方;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取证时提交原件
3 产品检验报告(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取证时提交原件
4 产品技术信息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取证时提交原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