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质量
特的“标书制作黄金法则”,确保不废标且有强劲的竞争力;
健全的“三重审核体系”(标书老师、注册招标师、行业三重审核),确保质量有保障而且高度有竞争力;
硬性承诺“承诺不废标,废标退全款(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废标,我公司承诺退全款)
标书价格
合理价格。我公司所报价格是完全经过综合分析招标文件后,根据复杂程度、工期长短、为客户带来的效益等综合因素所报出的合理价格
诚信经营。拒绝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理性发展。 拒绝只求订单不保质量的恶意。
中标率
内容科学充实
逻辑清晰合理
要点亮点
科学合理报价
灵活运用技巧
时间效率保障
快速响应客户服务需求,做出时间安排和计划,对招标的和难点及时沟通、及时反馈,让客户随时了解到标书制作进度,放心托付。
签订的“标书制作委托协议书”里面有明确规定初稿和终稿交付时间。为了确保标书顺利交稿,我公司设置了标书督查部门检查每份标书的进度,有详细的标准编制进度和安排。
资源配置
对于每一个项目,我们做到“一对一”服务。我公司有一批品质、素质过硬、技术、懂法律、善学习的人才队伍,我们将针对 每一个项目的具体特点配备的资源为项目做好的服务。
技术保障
项目人员都熟练运用PS、coredraw、word、excel等办公软件,为您提供的标书提供技术保障。
信息安全保障
一旦合作,我公司跟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保密。
应急保障
遇到紧急、复杂、特殊项目,我公司将立即启动标书编制应急预案,启动联动资源,确保在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标书制作。
售后服务
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持续跟踪项目信息
标书编写把握这五个原则
编制标书的5大制胜法宝众所周知,制作招投标书是中标的关键环节。对于参加过许多投标的投标人来说,他们已经清楚地了解了许多理论知识并且积攒了许多投标经验,但每次投标,他们仍然心有余悸。今天,标匠就告诉大家标书编制的五大制胜法宝,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项目概况的配套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难点分析,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条理清晰;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而不是全部放在一起,影响评委考核;做好副标题,以便评委找到相应的评分点。
2、根据招标文件的参考格式编制标书
招标文件中一般对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供了参考,所以一定要按照给出的附件格式编写,切记不要擅自更改招标文件的格式,否则投标将失效。如果确实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可以打电话给招标机构说明情况再做决定。
通常,招标文件附件的格式由招标人根据自身项目情况和需要了解的内容自行编制,尽量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顺序填写,方便评标,让招标人和评标一目了然。
3、编制标书完成后要注意签字盖章
标书中的签字盖章是一个细节,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容易出错的地方,许多投标人在签字盖章的过程中出现过失误,导致被废标。标书中所有需要签名和盖章的都包括在内,注意不要掉落,仔细区分公章、法人公章、招标章的区别,很可能会因为这些小事造成废标。
4、找一个人审查标书
找一个没有参与本次招标准备的员工审核招标,这个人懂招投标常识,是会做标书的人,细心的人。通常,标书编制人员经过对标书一系列的打磨眼神里没有差错,也无从辨别。因此,这个时候需要一个局外人来“挑”错,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细节和小错误,标书往往由许多细节决定,因此仔细审查。
5、注意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虽然简单,但是出错的几率也很大,正本、副本密封,单包装,内包装,外包装,密封条,密封处盖章,法人章,公章,投标章,签字,封皮上填写的内容等,一定要看清楚,都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进行密封。封面的贴面也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填写,不能出现错误的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由于密封不合格造成废标情况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因为这些被淘汰出局,就很可惜了。
中标后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中标后操作流程是什么做招投标行业的希望的就是能中标,中标就意味着自己可以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中标之后我们也需要根据流程进行下一步操作。今天,一起来了解中标后操作流程是什么
招投标中标后,招标方的工作流程
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提交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招投标中标后投标方的工作流程
1、缴纳履约金:中标后3天公示期之内缴纳,履约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缴纳中标服务费:公示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参考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3、领取中标通知书:缴纳履约金和中标服务费之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4、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领取后30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5、退还投标金:中标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退还的投标金。
6、退还履约金:项目验收完成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履约金。
中标履行合同
义务
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
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分包限制
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
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
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招投标工作的九大问题
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段,均描述为“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但是“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仍为具有效力的文件,所以在处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问题上,笔者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这样均符合新旧规定。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
二、资格预审由谁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及其成员的规定。”
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均未做出这样的要求,“发改委27号令”第十九条有这样的描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也即按照“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这就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方案策划时就考虑到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负责。
三、澄清或者修改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发出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其他相关文件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也基本延续了《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条例》的上述规定中,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编制。反之的解读是,如果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到相关文件的编制,便可以不遵守提前3日或者15日的规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规范操作,避免潜在的程序风向,需要从业人员开动脑筋。比如是否可以在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时,同时让潜在投标人在通知上勾选是否对相关文件编制有影响,根据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勾选情况做相应的应对。
四、潜在投标人何时可以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九条中看到“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这里进行了相关时间节点的限定,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以避免临近开标时间仍然有潜在投标人对文件提出异议,如要对文件进行修改澄清,又比开标时间提前15天,影响项目的实际操作。另外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更加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以及正确面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并妥善处理,在前期化解矛盾。
五、高投标限价、低投标限价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
此条,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低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
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低投标限价,而非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六、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形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条例》对这种情形的补充列出便于处理实际问题。
七、投标金的退还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关于退还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认为具有较大的操作困难。
在既有的法规中,《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按期退还投标金做出规定,并对于未按期退还做出惩罚性规定,是一种较为妥善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处理办法。
八、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投标现场拒收投标文件明确了一种情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而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理,原来各个文件的规定有所不一致,如“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这项规定将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处置放到了评标阶段,由评标处理。
“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一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条,又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拒收投标文件情形外,增加了一条“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密封的”,此种情形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投标人须知4.1.3也有规定“不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而此次《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是一种新的以法规形式出现的新的可以拒收文件的情形,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作为一种拒收的情形也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标明,在实际的工作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
九、质疑与投诉
《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有的质疑与投诉章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令200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发改委11号令”)是针对投诉活动的管理规定。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的程序是一致的。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问题提前处置,避免直接将问题推至行政处理决定的层面,另一方面,也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有接收质疑、妥善处理质疑、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针对《条例》中部分影响实际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的新的规定,做了一些粗略的介绍。《条例》历经数年的起草,数易其稿,其中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还有众多内容。所有招标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指导实际工作,贯彻三公原则,更好的开展招标工作。
投标文件制作价格
◆可制作各类标书,预算造价;
◆物业标,采购标,工程标以及各类工程预算!
◆服务类标书:物业管理,保安保洁,食堂承包,垃圾清运,物流运输,商铺招租等
◆工程类标书:房建土建,市政道路,水利桥梁,装饰装修,电力安装,亮化照明等
◆采购类标书:电子产品,办公家具,车辆采购,营养配餐,国网物资,医疗企业等
制作流程
◆深研招标文件
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内容,了解、熟悉整个项目概况以及相关事宜,明确其招标需求,并就投标范围、项目启动、验收时间要求、主要节点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项目对于组织、实施、质量、价格、计划、实施时间等要求。
◆整理内容框架
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相关技术标的具体要求与评标办法;建立技术标框架,根据评标办法中的分值设置来调整技术标编制的。
◆技术方案撰写
根据技术标框架内容,通过资料检索,论文查询以及客户沟通等方式,理解投标技术部分的难点和创新点。编辑并整理到技术标对应的章节。充分展现投标企业的技术实力。
服务项目
拥有一支的技术团队,为各类企业单位提供配套的技术服务,涉及领域(行业):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卫保洁、标识标牌、广告物料采购、道路养护、居家养老、绿化养护、食品派送、食堂经营、物业管理、文艺演出、消防工程及维保、设备器材采购、物流大件运输、劳务派遣等
标书代写服务范围:
工程类标书(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公路类标书、市政类标书、房屋建筑类标书、装饰装修类标书、仿古园林绿化类标书、地基与基础工程类标书、土石方类标书、拆除类标书、钢结构类标书、幕墙类标书、安装类标书、土地整理类标书、金润电子投标等。
采购类标书:采购类包括医疗器械采购类、工程材料采购类标书、钢材采购类标书、设备采购类标书、学校实验室采购类标书、类标书、门窗采购类标书、隔离栅采购及安装类标书、护栏采购及安装类标书、标志标牌的制作及安装类标书、服装采购类标书、汽车配件采购类标书等等。
服务类标书:餐饮类、物业管理类、保安类、保洁
其他类标书:如土地使用权招标类标书、店铺招标类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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