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代办产地证FOR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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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RCEP 、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的格式,也称“原产地证书格式F(FORMF)”。其填制方法如下:
栏,填写出口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对该信息要求保密,可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to Customs upon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此栏只需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也可填“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四栏,填写运输方式和线路,并详细说明装货港、卸货港、离港的日期、运输工具号。
第五栏,留空。由进口国海关当局填写,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可填写订单号或信用证号;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商出具,此栏应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等。
第七栏,注明货物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码。
第九栏,注明包装种类、件数,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进口国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及HS编码上的货物名称相对应。如果货物为散装,则应注明“散装”(In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结束符或截止符“** *”或“”。
第十栏,填写对应第九栏货物名称的HS编码。HS编码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数HS编码。
第十一栏,填写原产地标准。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在此栏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十二栏,填写货物的毛重。按贸易惯例能准确表示数量的计量单位也可填写在此栏,如:体积或件数。
第十三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发票价值为FOB价格。
第十四栏,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并填写签证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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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F,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
FORM F,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对进口贸易实行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及数量上的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FORM F 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FORM F 产地证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存在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在两国之间的条约上规定了惠国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对方国,这样才能获得相应的优惠税率待遇。
(2)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如在国际市场上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出好价钱。同时,产地证在有的时候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产地证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3)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4)是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进口的措施,限定一些货物的进口数量。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的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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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利FORM F原产地证相关资讯:
3月1日,《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继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后第二个完成升级的自贸协定。《议定书》生效后,中方将在3年内对智方逐步取消部分木制品关税,智方将立即对中方取消纺织服装、家电、蔗糖等产品的关税,双方相互实施零关税的产品将达到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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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版智利FORM F原产地证书格式有哪些变化?
答:1.证书由原先显示项目有15栏改成只有14栏。
2.第2栏涉及企业保密的情况:涉及企业保密的情况填写“AVAILABLE UPON REQUEST”。
3.新证书第五栏:应填写订单号、信用证号以及其他信息。如果货物发票由非缔约方机构开具,应尽其所知填写该非缔约方机构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补发证书应注明“ISSUEDRETROACTIVELY”;重发证书应注明(CERTIFIED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of Origin number___dated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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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FORM F证书。
2、证书中所申请的产品限于《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智利海关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3、产品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4、申请FORM F证书时,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
5、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7、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
8、收费标准和FORM A证书相同。
9、证书右上角的标题栏应填写企业的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年度/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6/0001。
10、证书第10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11、证书第13栏中的发票价值应填写FOB价值。
12、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13、证书第15栏的还需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14、FORM F证书应在出货前30天内或出货后30天内申请办理,该期限以外的证书不予签发。证书第14栏的申请日期与第15栏的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的办证日期。出货后签发的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15、按照签证操作程序第43条的规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从中国启运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关仓库或保税区内暂存的货物,可享受关税优惠,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自10月1日起4个月内对上述货物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提供提单、出口报关单方可办理。
16、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7、不足600美圆的货物可以免于办理FORM F证书,只凭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18、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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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智利FORMF原产地证办理,办理FORMF智利原产地证,出口智利FORMF原产地证需注意
接海关通知,2019.1.1号开始,所有出巴基斯坦和智利的货,需要做产地证的,需在报关之前办理原产地证,因为,报关需要报产地证号,如报关没有报原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不再享受关税优惠。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便利《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