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保安服务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 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 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 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其符合规定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如下),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申请注册保安服务公司提前准备原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明或公司股东明及其复印件;
4.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监事的任职通知及件复印件;
5.特指或授权客户确认;
6.委托人的明及复印件;7.场地资产
(1)如果是自己的房产,有自己的明复印件;
(2)租房的,有房主签字的房屋复印件、房主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协议、房租税单;(3)租用某企业下的办公楼,加盖公司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协议、房租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