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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丹灶企业公司变更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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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批准。

变更相关登记事项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公司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住所的变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
(2)公司法人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管辖的范围。公司法人迁移出原登记主管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根据新所在地登记主管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公司法人凭迁移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据地登记主管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和债务。

变更原因
经营运作由于内、外部因素发生了变化,原在开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已不再适应新的经营要求,需改变原有的登记事项;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须向办理开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申请变更事项等重新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收缴原营业执照,发给新的营业执照。凡改变公司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均须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与财务人员关系密切的为注册资金的变更(增减资),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相关的处理。

下一条:工地备案企业诚信备案外省建筑企业入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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