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承规避贸易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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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 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转口贸易的类型根据货物运输模式不同,分为直接转口和间接转口:
1. 直接转口:中间商购买货物后,让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或经其他国家转运至消费国。货物在该模式下不进入中间商国家,这种模式又叫离岸转手买卖,属于闭口业务模式,即中间商采购时已经找到好下一家客户。
2. 间接转口:中间商购买货物后,先将货物运到其所在国家的海关监管区域(通常是保税区),然后再由监管区域运往消费国。这种模式又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属于敞口业务模式。这通常是因为中间商在采购时尚未找到下家客户,或者预期价格会上涨而提前采购存货。
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是外币或跨境人民币,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直接转口和间接转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不同的外汇收支申报方式。
转口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只允许外汇分类A的企业操作转口贸易,付款和收款币种一致;
2. 外汇分类BC的企业不允许操作转口贸易;
3. A类企业操作的转口贸易单笔如收付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时间超过90天,需做转口贸易报告;
4.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逐笔审核相关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