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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资只公告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避免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不直接通知债权人,仅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做法使得债权人无法必然获知公司的减资信息,侵害了债权人要求公司在减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末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但可比照上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