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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预算金额,该项工作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应在评标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通过。

当然,为了慎重起见,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还应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五十九条进行修正,看终校验结果是否超过了预算金额,仍然超过了招标文件的预算金额的,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予通过。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付款方式完全响应。在磋商过程中,也未就“付款方式”进行谈判或修改。根据《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还特别强调,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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