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办理进出口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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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