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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认证认证欧洲联盟有机认证示范县,欧盟有机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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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中,一方面放宽了小农户组织可认证的所在区域,不再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对小农户组织增加了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力求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小农户组织目前在所有国家都能进行认证,新法规规定农户组织可以设在任何国家,包括欧盟国家,而不仅仅是接受发展援助的发展中国家。- 加强了对小农户组织的要求:1)限制单元的面积或生产规模;2)要有立的法律人格;3)小农户组织成员应在较接近的地理位置上;4)成立了共同的经营销售体系;5)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Internal Control System,ICS),并形成了文件的控制活动和程序以确定有人员或机构识别小农户组织内的个体是否遵守本法规。

针对植物生产的基本原则,新法规(EU) 2018/848相较于之前的法规,有所加严。出于对土壤肥力和生物多样性的考虑,新法规中对于作物轮作,粪肥的选择,投入物质及芽苗菜的种子都作出了相对以往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考:

- 引入了植物繁殖材料的术语- 作物的轮作1)除草原和多年生饲料作物,进行多种一年生作物的轮作,其中将豆科作物以及其他绿肥作物作为主要作物或地面覆盖作物。2)如果是温室大棚和多年生作物(饲料作物除外),应通过种植生长周期较短绿肥作物和豆科作物,以增加植物多样性。3)在所有使用畜禽粪便或有机物质的情况下,都应选择来自有机农业的产物并进行发酵。- 混合作物对多年生作物适当放宽要求,仍然允许同时种植相同品种或肉眼难以区分的不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的多年生作物,但要求提供向有机转换的5年转换计划。- 可能使用的投入物:欧盟可以对某些产品和物质(例如植物保护产品)在欧洲以外国家的使用继续给予为期两年的特别授权。在没有这些授权的情况下,新法规实施后,由BAC欧盟等效标准授权的用于植物保护的一些投入物可能不再允许使用,例如:木醋等。- 芽苗菜:要求使用有机种子生产。禁止同时使用同一品种的有机和非有机的种子。

欧盟有机等效标准适用于
以下已投入或计划投入欧盟市场的农业来源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等活动相关的操作者,包括:
a. 活的或未加工的农产品
b. 将用于食品的加工农产品
c. 饲料
d. 植物繁殖材料和种子
注:适用于公共餐饮业操作不在此标准范围内
欧盟有机等效标准
I 目标,范围与定义
II 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III 基本生产规定
IV 农业生产
V 产品加工
VI 产品收集、包装、运输和储藏
VII 标识
VIII 产品出口到欧盟
IX 监控
X 附录

下一条:富硒认证产品认证中心,非强制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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