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涉水产品卫生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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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代办涉水批件: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代办涉水批件:
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代办涉水批件: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代办涉水批件: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代办涉水批件: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进口涉水产品批件代办: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