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济阳县农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代写机构-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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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
线、建设布局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合理控制取土弃渣场和制(存)梁场、铺轨基地、预
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规模,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落实绿色铁
路建设要求,将土石方利用率作为评价绿色铁路建设的重要指标,全面推进弃渣减量化和资
源化。
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我国水电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
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水电工程建设中也存在一些水土流失问题,有的
建设单位为追求水电效益尽早发挥,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在其水土保持方案
批准之前即开始“三通一平”工程,因缺乏水土保持方案的指导和制约,水土流
失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现就“三通一平”
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前,开展“三通一平”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
单位应在动土建设前编制“三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
组成部分,正式报批的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三通一平”工程中的
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各地要加强“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论证和现场查勘工作,
确保“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同时,要加强检查,“三通一平”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动土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我部《交通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与我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工作规定》(水保〔2001〕12 号)执行。
*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各相关部门参加;地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
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文件,分别报环
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
用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
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
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
“预防为主,保护,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
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大限度地保护、小程度地影响、强力度地恢复,
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
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
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
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把移民安
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时,对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情况同步进
行抽查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安置管理机构,
共同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与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认识,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水土
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推动
在全社会形成水利建设项目尊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
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
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严格控制水土保持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严格落实经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加强水土保持
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
更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相比,在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
大变更或弃渣场选址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变更前履行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
求,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
诺制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公开、政策
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
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
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
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