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未验收,上海废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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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5、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一、危废企业类型
目前我国危废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两种。无害化处置指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或人体危害性的处理方式;针对回收利用价值较高的危险废物,在无害化处置同时可进一步回收其中的有价资源,实现危废资源化利用。
按照处置危废的的方式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危汇网整理成两类:一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二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废企业组成了一个危废处理行业,这是是一个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引导,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而实现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后基于产品或产品所含金属成分的市价出售)和无害化处理(按指导价格收费)来盈利的行业。
四、危废企业的现状
1、随着危废产量的快速增长,我国核准的危废处置产能也不断攀升,与产生的危废量相比,当前实际危废处置能力仍有较大缺口。现在从各省发放的许可处理能力来看,与各省总危废产量基本达到平衡,但很多许可证还是闲置或者实际处理能力并没有达到许可的处理能力,而实际处理能力又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可能没有收到那么多危废的量或运营管控不好,导致实际运营天数低于设计运营天数,这就导致危废处置企业的实际负荷率不高。因此,如果拿危废实际的产生量和实际处理量相比,处置能力仍存在很大缺口。
2、有些地方由于危废处置企业的资质与当地的危废收储结构难以高度匹配,导致产能结构与处置需求不匹配,产能利用率低,部分东部沿海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资源紧缺。
3、在运产能利用率低,有效供给。部分企业拥有危废经营许可证却无实际经营能力,可能原因包括:产能在处理种类上错配;核准的种类和地区匹配差异导致危废处理仍有缺口;项目环评建设周期长,尚在建设中;工艺技术不达标,需要通过技改才能释放产能。虽然核准规模远超危废产量,由于产能利用率不足,危废处理仍有较大缺口,许可证容量错配问题严重。
4、由于不同省份间危废跨区域转让审批较为严格,导致各省的危废处置供需格局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危废处置产能存在较大缺口,如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南、浙江、广东、山东等地。
危废的处置需求与工业生产、国民环保意识直接相关。经济和工业发展带来产废量自然增长的同时,日益趋严的环保督察也是产废量增长的一大驱动力。短期来看,环保督查、清废行动、全国污染源普查等,均使大量违规贮存危废回归合法处置,促进危废处置存量隐性需求释放;长期来看,排污许可制度、环保税及规范化管理考核等,将形成常态化政策性制度,危废瞒报、漏报行为减少,非法转移和倾倒途径被切断,危废处置途径的合法化促使危废增量将较以前年度出现大幅增长,危汇网预计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快速增长和景气。
《名录》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促进危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产废企业运输和处置等成本有帮助。
在被豁免的32类危险废物中,近20种危险废物实施了利用环节的豁免,相比2016年版《名录》,利用豁免的废物种类大幅增加。这是为了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可见《名录》着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考虑。他认为,这也是为了贯彻落实今年9月1日实施的新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其中,资源化就是人们常说的“变废为宝”。
他进而解释,“过去,持有利用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相对有限,利用处置费用较高,产废企业压力很大,导致企业不愿交由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也因此产生了非法倾倒、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风险。这次修订增加了许多废物利用环节的豁免,既鼓励了特定种类危废资源的循环利用,原本需交由资质单位付费处置的废物也无需付费,还能产生利用价值。”但他强调,利用豁免的前提是风险可控,既满足《名录》规定的豁免条件,也要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运输环节,危险废物运输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新增了多种危险废物的运输豁免。对一些运输环节或经处理后环境风险较小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这一环节的成本。”马立强表示。
不仅如此,马立强说,豁免管理清单扩大了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范围,从水泥炉窑的协同处置,拓展到污水处理厂、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这让一些值或无价值甚至难以利用的废物选择末端处置端口的余地更大,市场充分竞争,处置价格便会降下来,又盘活了一些已有资源(如污水处理厂和一般固废处置填埋场等),为协同处置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委员马立强认为,《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的补充尤其值得关注,这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相关企业的营商环境、降低其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成本很
《名录》解决了哪些老问题、有哪些变化?
梳理危废产生节点,新增一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黄泽春说,《名录》是企业和各级管理部门识别危险废物的主要依据。《名录》中,危险废物的描述、包含范围不明确会导致有关部门分类困难、对废物属性判断出现失误等,产生属性认定争议和管理漏洞。比如,由于描述不准确,以往铝工业行业产生的铝灰在部分地区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在另一部分地区则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因此,修订过程中,我们对铝冶炼废物、煤炭加工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等社会反映问题较集中的废物开展专项调查,合并、排除或根据行业俗称修改描述,明确各类废物属性,并重新梳理危险废物的产生节点,明确各类废物的产生行业和工艺。”他说。
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名录》的豁免管理清单增加了不少内容。
豁免管理是指某些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及一定条件下,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黄泽春解释,比如煤焦油,社会上都强调煤焦油具有综合利用价值,但不同来源的煤焦油实际物质组成存在差别,“无序利用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我们调查清楚不同类别煤焦油的特点后,分别做出不同利用去向的豁免,这就帮助解决了某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的问题。”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解决了现实中危险废物管理的问题、推动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精细化,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增了一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黄泽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