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无组织废气检测大概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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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0
有机废气排放检测
适用于:所有生产型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检测
生产型企业有机废气二氧化氮、PM10、PM2.5、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沥青烟、烟(粉)尘、烟气黑度、总烃、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氨、氯气、二氧化硫、六价铬、铁、氟化物、氯化氢、低浓度颗粒物、饮食业油烟、一氧化碳
锅炉废气排放检测
适用于:所有生产型企业锅炉废气检测
生产型企业锅炉废气二氧化氮、PM10、PM2.5、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沥青烟、烟(粉)尘、烟气黑度、总烃、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氨、氯气、二氧化硫、六价铬、铁、氟化物、氯化氢、低浓度颗粒物、饮食业油烟、一氧化碳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5034 燃气采暖热水炉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气检测是环境检测中的大项,是环境检测常做的项目之一。废气检测按照产生方式可分为厨房油烟、喷漆房废气、锅炉房废气等,按照排放方式可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
有组织废气
指经过15米及以上高度的排气口进行有序排放的废气,如餐饮油烟、汽车喷漆房等。这种排放方式会稍微增加企业的成本,却能大幅度削减废气含有的污染元素,增加废气的扩散速度,大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其采样方式为固采样,即在排气筒出风口处用设备进行测量,将设备的探头置入风口处一段时间,让设备记录下各项数值,可参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2007》。常用检测项目有: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油烟、林格曼黑度等
成都将大力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包括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清零”,加快推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木材及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淘汰,力争11月之前完成全市在用燃煤锅炉淘汰率达50%以上。
大限度压减电力行业本地排污,全市两家燃煤电厂要实行压减发电量及从11月1日起错峰生产等措施减少燃煤使用;
开展锅炉全面达标整治专项行动,完成对全市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情况的全面检查,不达标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同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清单;同时,严格落实新建燃煤锅炉环评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原则上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气中主要含有颗粒物、重金属元素、无机小分子气体和有机类污染物。根据《GB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各类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行业提供的采样和测试服务。
环境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工业排放、汽车尾气、发电和焚烧排放等,大气环境质量已经成为影响我们生活的主要因素,有效消减污染源、对气象条件的研究以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都将是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方法TNT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要求进行个性化的监测项目设计,同时减少企业成本并降低风险。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联合发布了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3号)正式批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悉,新发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号定为GB5749-2022,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23年4月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将全部代替现行的GB5749-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