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轻便消防水龙头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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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2005),消防软管卷盘指由阀门、输入管路、卷盘、软管和喷枪等组成,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2016),轻便消防水龙指在自来水或消防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接口、水带及喷枪组成的一种小型轻便的喷水灭火器具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体积大于 5000m³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³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 屋顶设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电器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机位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4)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 5000m3 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4m 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 3.5.2 中规定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
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 DN15 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
充实水柱是指由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为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当大于 0.70MPa 时,设置减压装置。
(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 13m;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 10m。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四、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五、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宿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建规》及《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要点如下:
1、宿舍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2、宿舍建筑的分类;
3、宿舍建筑-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4、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要求;
5、宿舍建筑-疏散楼梯间要求;
6、宿舍建筑-消防设施要求;
7、宿舍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要求;
注:本文不涉及“三合一”场所,有关“三合一”场所,详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宿舍建筑,是指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宿舍建筑的具体设计要求,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原则上,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和出租型公寓等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需要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很多集体宿舍建筑和公寓类建筑,存在可燃物较多以及使用电器设施不规范等不安全行为,在确定相关防火设计要求,尤其是确定室内消火栓、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的相关要求时,宜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宿舍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1、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2.1.3)
2、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5.1.1)
4、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5)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3.3.9)
二、宿舍建筑的分类:(5.1.1)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但从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相关要求,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分类要求执行!
三、宿舍建筑的设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3.3.5)。
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3.3.9)。
3、宿舍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4.2.5)。(人防工程另有规定,参见第12条)
4、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4.2.6)
5、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5.1.3)
6、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5.1.2)。
7、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8、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6.2.25)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5.1.4)(套内厨房除外)
10、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5.2.2)
11、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8.8.6)
12、人防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4.1.1-5)
13、汽车加油加气站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12.2.12)
四、宿舍建筑-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要求:
1、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5.2.3)
2、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5.2.4)
3、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1.40m;(5.2.4)
4、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5.2.4)
5、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出口处距门的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5.2.5)
6、按以上要求确定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8规定的小净宽度要求。
7、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6.4.11-4)
8、关于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等,以上条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