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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指令玩具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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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玩具指令对玩具产品的基本要求 
    基于客观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玩具在欧洲市场上自由流通,按照统一标准所制造的玩具,应符合「玩具的基本安全性要求」,分为「一般原则」及「特殊的危险」,任何设计的产品或材料、用具,明显的制造给十四岁以下孩童游玩使用者,玩具能明确地或以可预见的方式被使用者,而不至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在玩具上盖上〝CE〞标志,其意义系为玩具制造厂商或法定代理商其玩具符合这些标准要求。 
    一般原则:  
    1.与玩具的设计、结构和组成有关,且若有潜在的危险性则应以予修改使之排除 
    2.玩具上或包装上标示以及使用方法补充说明,有效地吸引玩具使用者或他们的监督人注意到使用上的危险,以及避免这些危险的方法。(见下文补充说明) 

    特殊的危险:则为一般较为熟知的,
    1.物理和机械性方面 ┐ 
    2.耐燃性 ├→检验标准EN71 
    3.化学性 ┘ 
    4.电学特性 ┬→检验标准引用HD271→EN50 
    5.卫生 ┘             
    6.放射性 ─→目前尚未公布其标准

   由欧洲授权统一标准组(CEN)订定的玩具噪音标准已于日前出炉,若获得欧盟通过,新规将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对输欧厂商将有直接影响。
    新噪音标准主要是针对带有雷管的玩具,包括安装雷管的玩具枪及其它会发声的玩具。
    目前带有雷管的玩具枪所发出的音量上限是140分贝,但部分欧盟成员国如奥地利、德国和瑞典,认为这类玩具枪对着儿童耳朵旁发射,足以造成伤害。
    而根据欧盟法规,欧盟成员国有权对他们认为具有危险之物品采取禁售措施,因此上述欧盟国家更进一步表示,若不按照他们的要求来修订噪音标准,他们将以禁售手段阻隔有关玩具在市场上的流通。由于这些成员国的压力,CEN所修订建议的噪音标准更严格限制玩具产品发声音量,建议新标准如下:
一、音量限制方面,带有雷管的玩具所发出的音量水准,不得超过125分贝,此噪音水准将在2003年底前进行检讨。
二、除带有雷管的玩具外,所有其它玩具所发出的音量水准,不得超过115分贝。    

   玩具安全条例
  警告标示部份之补充说明:
    制造厂商应该依设计功能、结构、组成......等,决定其年龄限制。警告标示(含年龄限制)玩具应附上适当且可明确注意到的警告标示, 俾使它们在依必要规定及特殊情况下使用时,达到降低本身危险的目,如 下面的例子可印于彩盒上。 
┌────┬───────┐ 
│ │进口商/制造商│ 
│ │名称和地址 │ 
├────┴───────┤ 
│ 警   告  标  示 │ 
│ (如范例) │ 
└────────────┘ 
警告范例A: 
△可用于功能性的玩具或其包装上的警告标示:" 警告!成人直接监督下方得使用。" 
" Warning! For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化学******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于超过□岁之孩童使用,并在成年人监督下使用。" 
" Warning! For children over □ years of age only. For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充当运动器材者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应穿戴防护装备。" 
"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coorn. " 
△水中使用玩具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使用于水中,孩童应于监督下且于自身可及的保护内使用之。"  
"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ision. " 
范例B: 
例1."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contains small parts. " 
" 警告!不适合年龄36个月以下的孩童,含小对象。" 
例2."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Includes funceional shorp Edge.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 警告!不适合年龄36个月以下的孩童,含有功能性危险边缘,在成人监督之下使用。"

 其它: 
   1.若有必要也应该在彩盒上标示 a.〞内附操作说明书请详阅"等字样,b.〞电子电动〞标志 ,c.相关的〝环保回收标志〞。 
   2.欧洲市场尚未严格要求「CE技术文件」之时,厂商应尽早准备。技术文件之建立在其过程中,可视为对工厂现行的管理制度、制程能力、品质控制、检验能力......等等,做一番的评估、诊断加以改善,提升应有的水平,以达到知已知彼,百战百胜的效果。

警告语
Caution!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 years due to small parts”.
Keep the information for further reference.(放在进口商名称地址旁边)    
 新玩具指令(2009/48/EC) 
目前欧盟玩具指令88/378/EEC,已授权20余年前。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玩具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当前指令可以不再提供对玩具安全的全面覆盖。发表在玩具上的安全,欧盟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关注,为了应对新的安全问题和改进执法活动。新的玩具指令已公布在公报于2009年6月,并将于2011年7月起生效,而将废除现行指令88/378/EEC。从2013年7月起,新的化学要求将是有效的。 

面临的挑战: 
19限制元素的新移民限制 
玩具应符合欧盟REACH法规 
禁止列为CMR(致癌,诱变或生殖毒性物质) 
55过敏的香料,不得使用玩具,不仅在技术上不可避免的痕迹允许高达百万分之100 
化妆品玩具应符合指令76/768/EEC 
76/768/EEC附件II中的11种致敏性芳香剂浓度超过0.01%(重量)的玩具,应列 
食品中的玩具有自己的包装 
牢固地附在食品上的玩具被禁止 
发声玩具的新规定 
新的警告和标号规则 
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禁止在36个月以下的儿童玩具或口接触的玩具 
供36个月以下的儿童在使用的玩具被设计和制造这样一种方式,它可以清洗(参阅下面的详细) 
其他要求包括拟定EC合格声明,根据第18条进行安全评估,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控制。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清洁
根据我们的耀新玩具指令的一般概述,会有一个新的法律要求所有用于产品在欧洲市场上,2011年7月20日的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

供36个月以下的儿童在使用的玩具设计和制造这样一种方式,它可以清洗。纺织玩具应,为此,要洗的,除非它包含一种机制,如果浸泡清洗,可能会损坏。玩具应满足的安全要求也被清理后,根据这一点和制造商的指示,这意味着所有这个年龄段的玩具是能够被清理。清洗的方法还没有定义,除了纺织品玩具是可洗的,除非它包含一种机制,它可能会损坏被浸泡。
由欧盟发布的指导纺织品玩具定义为“......他们可以有一个完全由纺织材料里面的玩具和次要功能或装饰缝例外玩具/坚持外(如眼睛和鼻子)。纺织机械非(机制)成分在里面。“ 纺织玩具,因此,包括柔软的毛绒玩具,并伪装为36个月以下的儿童服饰。指导文件中可以找到另外的例子。此外,指导明确表示,“浸泡洗涤装置浸入水或其它液体的玩具,这种处理方式并不一定意味着机洗,也可以是手洗。”
此外,制造商应进行清洗后的第18条中提到的所有危险分析,其中卫生的危害,以及所有这些危害的潜在风险的评估。例如,小零件清洗后出现的危害或浸泡洗涤需要进行评估。,制造商有义务根据第18条进行安全评估的一部分,应该考虑,洗涤后安全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相关测试就可以进行洗涤后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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