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滦县涉水批件咨询办理代理,输配水设备涉水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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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