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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排污口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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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制定规划,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会同同级有关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七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会同有关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和有关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审核;水行政主管征求有关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会同同级有关和有关人民编制,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批准,并报上水行政主管备案。
  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九 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的意见。
三十七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十九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
四十三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五十六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人民裁决,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人民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五十七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五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服从。
七章 法律责任
  六十四 水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十五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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