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讲解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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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依据”这个问题,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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