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在进行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时,考虑矿产资源大的特性,即有限性与性。大多数矿产资源的形成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且其形成条件比较特殊,数量有限。由此,在对矿产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时,资源有限性是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的科学技术被用于各种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利用可再生的资源科学替代资源。例如,随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的广泛应用,会直接影响到煤炭发电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该资源的价值。矿产资源属于耗竭性资源,若其可替代性在不断增加,那么其价值的评估将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