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张北县承接消字号办理代理,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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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了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规定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两个罪名之间的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与单位,后者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显然,本条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是经过批准的,构成的犯罪应该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责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合法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不仅追究生产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犯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犯罪行为是制作血液制品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例如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使用有产品批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原料血浆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血液制品出厂前,经过质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罪是结果犯,上述犯罪行为还严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
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肺炎防控阻击战中,疾控中心一方面做好突发的应急处置,另一方面从严从细做好常态化工作。全力做好我市医疗防疫物质保障,确保全市医疗防疫物资使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各种技术指导,大型采样点正常运作,对隔离场所防控、跨境作业点管理、厂企防控、学校防控等工作开展指导。
对于在常态化防控新的阶段,普通市民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问题,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是完成接种,及时接种,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肺炎的重要手段。其次是日常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四件套”,包括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常通风。第三是减少不必要的出行,若要出行,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形势和防控政策;近期如有家人从省内或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地区回来,向社区报备,保持两点一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第四是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终止行程,并及时就近选择发热门诊就诊。
如果发现自己的健康码是黄码,请务必做到以下2点:
1、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备。2、在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前往附近黄码快速检测专区完成3天2检。如果发现自己的健康码是红码,立即向属地社区(村)、单位或疾控部门报告,如实准确提供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个人健康情况,不得瞒报、漏报。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在等待人员到来前,做好自我隔离,佩戴好口罩。
因延迟儿童接种的对效果是否产生影响?
解答:儿童年龄达到相应的起始年龄时,应尽快接种,建议按照程序完成相应剂次的接种,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推迟接种一般不影响接种效果,但可能增加由于没有充分得到保护而感染的风险。如果儿童未按照程序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家长应按照当地接种单位的补种通知进行补种。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类消毒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四)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