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要做出下列相关处罚。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进行节水评估和报审的,要做出的处罚,《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23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且要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人民共和国水法》(人民共和国令第74号)第65条第1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