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积金代办代缴规定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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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好处
老有所养
累计缴纳15年,到退休的时候,可以享受到退休金,养老保险使我们的退休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病有所医
持医保卡在急诊,买药,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减轻了就医压力,退休的时候,累计缴纳医保一定时间,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医保。
失业有补贴
连续缴纳1年,单位原因导致离职或者合同到期离职,是可以享受失业金补贴,失业在家生活有保障。
有保障
在工作期间发生,可以享受对应的报销待遇。
生育有津贴
连续缴纳的时间符合当地的时间要求,计划内生育,就可以享受生育报销和产假津贴。
用途
连续缴纳一年,在购建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该比个人商业利率低很多,还可用于支付房租,缴纳物业费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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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保险、失业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
代办是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指代理公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代办或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是人事代理服务中众多项目之一。代办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已成为一种产业。
代办是劳动保障事务代办中的一种代办方式,指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保险、失业保险及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办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代办”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代办的优势
简答来说,代办对企业的帮助是:提率,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
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4、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意识的提高、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成本不断地增加,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5、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6、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7、不会因专员的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特征
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
法定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
互动性: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补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少的花费,解决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根据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说明,社会保险包括险种:
一、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保险
基本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发生费用后,由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保险
保险是针对而设定的一项社会保险。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保险基金,对归属其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导致劳动者暂时或性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因上述两种情况而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物资补偿,以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康复服务。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推进综合柜员制度。不同于过去每个窗口经办不同业务的旧有模式,中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标准化的运行管理模式逐步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模式,通过每个窗口经办相同业务,让用人单位及职工可以在同一窗口一次性办理与征缴有关的所有业务。
加强“四方联网”建设,即人社、、财政、审计四部门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一个涵盖四部门的联网平台,达到四方对参保单位基础信息、征缴计划、反馈、滞纳金和收取等费征缴基础资料的实时接收、处理、查询和,实现4个部门的数据无缝链接和传输,使各层次征缴业务在更大的统筹范围内有效整合,做大基金规模,提高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稽核宣传服务工作,中心在巩固以往宣传服务工作成效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实现单位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通过电话沟通、网络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实时开展宣传服务工作。根据用人单位注册资金、职工人数等列出扩面单位,主动上门宣传征缴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确保用人单位应保尽保。此外,大力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业务配合,查堵少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问题,促使参保企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按时、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确保费用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