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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两种:
再出口贸易
再出口(Re-export)又称复出口。凡外国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到外国,都属于再出口。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凡外国商品运进本国海关仓库,未经加工,又从海关仓库运往国外的,均列为再出口。在英国和美国,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外国商品已经进入本国市场,只要未经加工,又运往国外的,即“本国化了的商品”,也列为再出口。至于外国进口商品加工后又运往国外,或用外国进口原料制成另一种产品再运往国外,以及“暂时贸易”再运往国外的,都不列作再出口。再出口的商品都不列入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统计数字,而单作统计。 [1]
单据处理贸易
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少,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纯粹转口贸易
所谓纯粹转口贸易系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加工转口贸易
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加工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上发生某些变化。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润。加工转口贸易要求中转地有大量的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好,并有保税仓库或保税区等,这样才能使商品加工成本低,具有国际竞争力。加工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加工、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外采购某些零部件,与原有的设备配套 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
转口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只允许外汇分类A的企业操作转口贸易,付款和收款币种一致;
2. 外汇分类BC的企业不允许操作转口贸易;
3. A类企业操作的转口贸易单笔如收付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时间超过90天,需做转口贸易报告;
4.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逐笔审核相关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