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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制剂工艺流程概述
无菌制剂生产工艺通常分为终灭菌工艺和非终灭菌工艺(即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终灭菌工艺产品包括大容量剂和小容量剂等;无菌工艺产品包括无菌灌装液体制剂、无菌分装粉针剂和针剂等。目前市场还有新型的复合型制剂,如粉-液多室袋制剂、液-液多室袋制剂等。
本节将以无菌冻干制剂为例,介绍无菌制剂工艺过程及验证特点。本节介绍的无菌制剂验证特点和要点,对无菌原料药和生物制剂中的无菌生产工艺同样有参考意义。
无菌制剂生产的关键工艺步骤是无菌组分、物料或部件暴露操作,有可能被污染的工艺步骤和过程。
(1)清洗和准备(包括物料和器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如胶塞、容器)通常存在4种污染:微生物、内、外部微粒和外部化学污染。清洗可将微粒、化学污染、内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经灭菌后使用。物料的清洗、灭菌工艺需经过验证。
器具的清洗、灭菌要求与物料类似。对于无菌工艺而言,直接与内包材、产品接触的器具和设备部件清洗和灭菌。
处理后的物料和器具的存放和转运应避免二次污染。中国GMP (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灭菌设备的转运和存放条件。对非终灭菌产品,其洁净级别应为B级背景下的A级”。
(2)药液的配制(包括过滤)
配制(或备料)的环境应根据无菌制剂产品药液的特性确定其相应的洁净级别。药液的称量设备应进行确认,其准确性、性和量程范围应满足工艺要求。如果称量粉末物料,还要注意设置物理隔离、除尘或其他装置,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污染。现场的通风设施应能避免气流引起的交叉污染。
配制的药液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如含量、pH等。
除菌过滤可降低灌装前药液的微生物负荷。过滤药液的过滤器与药液的相容性应在差条件下得到确认。过滤后的滤器完整性应进行检查,必要时过滤前的滤器完整性也应检查。
药液配制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自干上一批产品的残留污染。
(3)灌装
通常液体灌装一般采用计量活塞泵或时间-压力控制系统的灌装方式进行;药粉分装一般采用等容积原理,通过控制一定的容积来产品的分装,一般有气流分装和螺杆分装两种方式。
无菌产品的灌装是整个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关键的工艺步骤。此阶段,药品直接暴露在空气中,是高风险的生产工序。灌装区域是整个洁净环境的核心,称为关键区域。
灌装或分装和密封的时间应缩短以限度降低污染的可能。另外,采取措施减少操作人员对关键区域的干扰。如关键区域的开门停机报警功能,甚至采用隔离器技术隔绝操作人员的干预;某些产品在灌装后进行充氮保护等。
(4)冻干
冻干过程包括冷冻、升华和解吸附三个阶段。其所需的工艺设备庞大,工艺过程复杂,参数控制严格。幸运的是,冻干机技术已经相对成熟,能够自动完成设定好的冻干工艺。但是,
不同产品,甚至相同产品在不同的冻干机上其工艺参数都有所不同,应进行冻十工艺的开发研究(cycle development,CD),确定其工艺参数的运行范围。冻干机宜选择CIP和SIP功能。
冻干机应结合产品性能进行验证,如真空泄漏量、隔板升/降温速度、温度均一性等。
(5)轧盖
无菌冻干产品全密封操作是在冻干机内完成全压塞的产品出箱后,被关入轧盖机完成轧盖操作。需要指出的是,未轧盖的产品视为未全密封的产品,其转云在A级洁净级别保护下进行。轧盖区域应结合产品的密封性能、设备状况、铝盖特性等设计合适的洁净级别。
轧盖过程易产生金属颗粒或胶塞脱落现象,因此应考虑设置必要的除污染设施和检查装置,以消除污染和确保产品的密封完整性。
(6)无菌产品的终处理
产品的密封性应进行确认。对熔封产品,要求检查;对西林瓶产品,没有检查的强制要求。通常通过一套包括密封性验证在内的质量过程,来产品的完整性。
缺陷检查(如可见异物、破损)和控制应选择合适的方法。
终包装前,应对容器、包装材料、标签和标签打印内容(如批号、有效期)等进行确认,以减少产品的包装差错和混绢的风险。

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
1. 一般规定
1.1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应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1.2洁净室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尚应规定环境的温度、温度、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
1.3环境空气中不应有异味以及影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物质。
2.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
2.1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划分应符合相关规定。
2.2洁净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2.3洁净室的温度和湿度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生产工艺及产品对温度和湿度有要求时,应根据工艺及产品要求确定;
2.药品生产工艺及产品对温度和湿度要求时,空气洁净度A级、B级、C级的洁净室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45%~60%;空气洁净度D级的洁净室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3.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为26℃~30℃。
2.4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以及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空气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2.5洁净室的照明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lx;
2.工作室、走廊、气锁、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的照度值宜为200lx;
3.对照度有要求的生产岗位可根据需要局部调整。
2.6非单向流洁净室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A),单向流和混合流洁净室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d B(A)。
2.7仓储区的温度、湿度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10℃~30℃;
2.阴凉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小于或等于20℃;
3.凉暗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小于或等于20℃,并应避免直射光照;
4.低温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2℃~10℃;
5.储存环境的相对湿度宜为35%~75%;
6.贮存物品有要求时,应按物品性质确定环境的温度、湿度参数。

工业洁净厂房人员净化
1.1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药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
2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存雨具、换鞋、存外衣、洗手、更换洁净工作服等设施。
3盥洗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但不得对药品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1.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处应设置净鞋设施。
2存外衣区域应单设置,存衣柜应根据设计人数每人一柜。
3人员净化用室应按气锁设计,脱外衣和穿洁净衣的区域应分开。必要时,可将进入和离开洁净室的更衣间分开设置。
4人员净化用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9.2.13条的规定。
5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洁净室内,且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6青等高致敏性药品、某些甾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
1.3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积,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要求和工作人员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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