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铁皮瓦工程,活动板房搭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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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制造中塞焊和槽焊焊缝的尺寸、间距、焊缝高度应符合下列规矩:
1 塞焊和槽焊的有效面积应为贴合面上圆孔或长槽孔的标称面积;
2塞焊焊缝的小中央距离应为孔径的4倍,槽焊焊缝的纵向小间距应为槽孔长度的2倍,垂直于槽孔长度方向的两排槽孔的小间距应为槽孔宽度的4倍;
3塞焊孔的小直径不得小于开孔板厚度加8mm,大直径应为小直径值加3mm和开孔件厚度的2.25倍两值中较大者。槽孔长度不应开孔件厚度的10倍,小及大槽宽规矩应与塞焊孔的小及大孔径规矩雷同;
4 塞焊和槽焊的焊缝高度应符合下列规矩:
1)当母材厚度不大于16mm时,应与母材厚度雷同;
2)当母材厚度大于16mm时,不应小于母材厚度的一半和16mm两值中较大者。
5 塞焊焊缝和槽焊焊缝的尺寸应根据贴合面上蒙受的剪力计算肯定。
5.4.2 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矩:
1角焊缝的小计算长度应为其焊脚尺寸(hf)的8倍,且不应小于40mm;焊缝计算长度应为扣除引弧、收弧长度后的焊缝长度;
2角焊缝的有效面积应为焊缝计算长度与计算厚度(he)的乘积。对任何方向的荷载,角焊缝上的应力应视为作用在这一有效面积上;
3 断续角焊缝焊段的小长度不应小于小计算长度;
4 角焊缝小焊脚尺寸宜按表5.4.2取值;
5 被焊构件中较薄板厚度不小于25mm时,宜采取开部分坡口的角焊缝;
6 采取角焊缝焊接接头,不宜将厚板焊接到较薄板上。
表5.4.2 角焊缝小焊脚尺寸(mm)
注:①采取不预热的非但低氢焊接方式进行焊接时,t等于焊接接头中较厚件厚度,宜采取单道焊缝;采取预热的非低氢焊接方式或低氢焊接方式进行焊接时,t等于焊接接头中较薄厚度;
②焊缝尺寸不请求焊接接头中较薄件厚度的状况除外;
③蒙受动荷载的角焊缝小焊脚尺寸为5mm。
5.4.3 搭接接头角焊缝的尺寸及安排应符合下列规矩:
1传递轴向力的部件,其搭接接头小搭接长度应为较薄件厚度的5倍,且不应小于25mm(图5.4.3-1),并应施焊纵向或横向双角焊缝;
2只采取纵向角焊缝衔接型钢杆件端部时,型钢杆件的宽度W不应大于200mm(图5.4.3-2),当宽度W大于200mm时,应加横向角焊或两头塞焊;型钢杆件每一侧纵向角焊缝的长度L不应小于W;
3型钢杆件搭接接头采取围焊时,在转角处应延续施焊。杆件端部搭接角焊缝作绕焊时,绕焊长度不应小于焊脚尺寸的2倍,并应延续施焊;
4搭接焊缝沿母材棱边的大焊脚尺寸,当板厚不大于6mm时,应为母材厚度,当板厚大于6mm时,应为母材厚度减去1mm~2mm(图5.4.3-3添加到日历);
5用搭接焊缝传递荷载的套管接头可只焊一条角焊缝,其管材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5(t1+t2),且不应小于25mm。搭接焊缝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请求(图5.4.3-4)。
5.4.4 不同厚度及宽度的资料对接时,应作陡峭过渡,并应符合下列规矩:
1不同厚度的板材或管材对接接头受拉时,其许可厚度差值(t1-t2)应符合表5.4.4的规矩。当厚度差值(t1-t2)表5.4.4的规矩时应将焊缝焊成斜坡状,其坡度大许可值应为1:2.5,或将较厚板的一面或两面及管材的内壁或外壁在焊前加工成斜坡,其坡度大许可值应为1:2.5(图5.4.4)。
2不同宽度的板材对接时,应根据施工条件采取热切割、机械加工或砂轮打磨的方式使之陡峭过渡,其衔接处大许可坡度值应为1:2.5[图5.4.4(e)]。
5.3.6圆管、矩形管T、Y、K形相贯节点的焊缝计算厚度he,应根据部分两面角Ψ的大小,按相贯节点趾部、侧部、跟部各区和部分细节计算取值(图5.3.6-1、图5.3.6-2)。
什么是工程竣工验收检测
建筑工程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修和给排水、电器、空调工程等分部工程构成的。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等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因此,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更为重要。对主体结构而言,在施工阶段要进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施工过程中的工序检验、结构工程的实体检验和对结构质量有怀疑的抽样检测。对既有建筑则应根据使用功能的改变或质量状况进行安全性、耐久性检测等。建筑结构检测可分为新建工程(包括施工阶段和验收不满两年的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已建成两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的每一类有可以分为根据检测的性质进行在分类。
一、适用范围 对建(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布置情况、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结构布置、钢筋强度、混凝土构件内部缺陷(蜂窝、麻面、空洞)、砖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平整度、垂直度、楼板厚度、钢材性能、施工工艺、螺栓节点强度、焊缝质量、涂层厚度、管材壁厚等参数存在质疑或者已出现相关结构缺陷时,需按原结构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复核的工程质量检测。
二、常用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4-2002)(2011版);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5-2001);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203-2011);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010-2010);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003-2011);
6、《钢结构设计规范》(G017-2003);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1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8-2007);
1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1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14、《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13-73-2006);
15、《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
1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89);
17、《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
18、原结构设计图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建设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一)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类,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户擅自改变结构、超载等不当行为;管理因素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避免受外界影响、先人为主。一般采用“怀疑法”,即不轻易排除每一个可能的因素,根据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验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当某一损伤现象由多种原因引起时,有时要分清各自的相关性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本着原因分析为责任认定服务的宗旨,分析可放在不同责任方的原因类别上,而避免陷入科学依据不充分的主观推断之中,降低结论的科学性。当质量纠纷发生在商品房开发产商和购房者之间时,类因素的责任方开发商,因而可不细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因。
一般情况下,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责任方分别是规划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周围影响源的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但有些情况还需要仔细分析,比如,建筑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建设方在没有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则设计质量问题应由建设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