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标识的使用
有机标识包括两部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和(或)使用美国农业部统一的圆形有机标签(带有USDA和Organic字样)。美国联邦法规第七章205款D部分规定了有机标识的使用要求。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使用有机标识(年销售收入5000美元以下的有机农场除外),并在产品标签上说明实施有机认证的机构名称。
美国已与加拿大、欧盟、日本签署有双向的互认协议,与中国台湾签署了美国出口产品的认可协议,与新西兰、印度、以色列签署了进口到美国产品认可协议。
NOP已认可来自澳大利亚、德国、阿根廷、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秘鲁、瑞士、意大利、玻利维亚、印度、西班牙、日本、比利时、墨西哥、荷兰、法国、亚美尼亚、哥斯达黎加、土耳其、巴西、以色列、危地马拉、加拿大、奥地利、中国台湾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十家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可以对所在国(地区)之外的产品进行认证。目前已有来自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美国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认证机构在中国开展输美产品认证。
标签要求
1、除了确定操作者自己的信息和其他标签规章总体要求的信息,在生产者、处理者,分销者名称的下方包含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标签
2、认证机构的图标不能大于USDA的图标
3、当使用USDA的图标的时候,重视§ 205.311中所描述的详细内容。
4、自愿使用USDA标签
5、在使用前任何零售标签递交认证机构批准